以下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农机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1〕59号、苏农机行〔2011〕18号)文件,和南京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南京市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农[2011]284号、宁农财[2011]38号)文件精神摘录整理。
一、补贴品种和标准
中央、省及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品种共58个,详见《南京市2011年中央、省及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种及标准明细表》。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补完为止。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不得与设施农业等专项资金重复享受。
二、补贴对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农业机械报废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三、经销商
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品种,市级财政进行累加补贴的品种,由省公布的经销商实施。
市级财政自主补贴的鱼塘增氧控制器、茶叶精揉机、沼液沼渣出料车3个品种,经销商名单在金陵农网农机化频道(http://zw.njaf.gov.cn/col7/col57/index.php)上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
四、补贴执行时间
步进式和乘坐式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4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
五、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还须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明或养殖水面承包证明,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外籍人员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下同)自愿到乡镇农机管理部门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经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乡镇财政所审核确认。
2.购机补贴对象持乡镇农机、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
3.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意见,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
(二)差价购机
购机补贴对象持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到供货单位(申报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办理购机手续,差价(扣除财政补贴资金)购机。供货单位与购机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注有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补贴对象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额销售发票。
在非供货单位购机的不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六、其他事项
(一)补贴机具的管理
1.购机者在2年内不得转让享受财政补贴的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2.未经许可在2年内擅自转卖或转让财政补贴机具的,在5年内取消其申请购买财政补贴机具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其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对发生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区县,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果蔬保鲜库、微孔增氧设备、微灌设备、卷帘机等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安装并由农民签字确认后才能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报账。
4.对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沼液沼渣出料车的,按相关规定到农机监理部门登记上号牌、考试领取驾驶证;对购买乘座式插秧机、茶叶精揉机、鱼塘增氧控制器(增氧配套机械)等农业机械和装备的,执行备案登记制度。
南京市2011年中央、省及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种及标准明细表(二)
南京市2011年中央、省及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种及标准明细表(一)
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联系人
市农委咨询电话:84600283 联系人:朱明
备注:以上补贴标准均为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可上网查询:http://zw.njaf.gov.cn/col7/col57/index.php